房产律师|房产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热线电话:13811663976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热线电话
房产律师|房产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新闻中心/news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买卖
买房约定交房时间未交房算不算欺诈
更新时间:2019-01-03    点击:

买卖房屋本市一件很值得开心的事情,但是近年来因为买卖房屋出现的官司反而不断增多,原因是什么呢,很多人都存在不守信的习惯,这也就是矛盾的来源,有的卖房着不按时交房也印发了买房者的不满,那么这种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呢?

买房约定交房时间未交房算不算欺诈

有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付违约金。开发商的行为属于违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诉讼维权。

在约定的交房时间没有交房,无疑就是违约!但有的开发商精于算计,在签约时故意漏下延误交房的惩戒条款,现在出现延误交房,明显违约却在合同中找不到惩戒的条款和办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Copyright © 2013-2025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 版权所有  北京房产律师 房产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房地产律师
联系电话:13811663976    邮箱地址:907961882@qq.com    网站优化:赛博瑞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