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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律师“痴情汉”将婚房登记在“女友”名下
更新时间2016-12-13   点击:

  为了觅得新人的欢心,陈某在母亲的极力反对下,仍将母子出资购买的新房产权登记在女友莎莎一人的名下。令人没有想到,这对恋人终于在进新房前一刀两断。为了主张这套200多平米,价值400多万元的房产权利,陈某母子将莎莎诉至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所涉房产归陈某母子所有,但应支付折价房款41万元给莎莎,莎莎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一审判决。

  购房谈婚论嫁

  早些日。陈某夫妻关系不佳,闹离婚已有时日。陈某为了寻找更合适的爱人,经过努力,终于觅到小自己近10岁的姑娘莎莎。两人一见如故,没有半年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当口。陈某有了新人,与前妻毅然离婚。正当陈某沉醉于再当新郎之际,传来了“丈母娘”的口信:“须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女儿结婚。”尽管手头尚有积蓄,但用于买房子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与自己母亲商量后,提出了初步方案,即母亲也想借此机会一并改善居住环境,希望儿子结婚后能和自己住在一起以方便相互照顾。为此,考虑购买一套复式房,首付款由陈某母子共同出资,但贷款部分由陈某偿还。房产证上须将陈某母子和莎莎3人列为共同产权人。

  “丈母娘”得知这一方案,不悦。说:“莎莎年龄尚小,工作不稳定”,并坚持要将产权证登记在莎莎一人名下。双方的婚姻至此蒙上阴影。虽此,钟情于莎莎的陈某仍背着母亲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莎莎一人名下。陈某母亲不知底里,仍与陈某一起支付房屋首付款及每月贷款。

  恋情节外生枝

  这对恋人并没有立即结婚,而是在恋情中进一步“培养感情”。这培养感情的一年多,却节外生枝出了意外。据陈某介绍,从2007年起,莎莎开始离开上海去了澳门,并与他人同居。陈某获知此情,愤怒无比,当即以莎莎欺骗玩弄自己感情,以色相骗取钱财为由,断然提出终止双方恋爱关系。由于房产问题没有解决,陈某母子将莎莎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所购新房归陈某母子所有,莎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测谎面前让步

  手握房产证的莎莎当然不同意诉讼请求,称双方分手的原因是陈某另觅新欢所致。莎莎坚持新房由自己出资购买,其中曾向陈某母子借过部分钱款,且借款愿意归还。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莎莎先是坚持认为,新房全由自己出资购买,大部分钱款由自己支付。陈某母子虽有部分出资,但要么是赠款,要么是借款。对此,陈某被激怒,提出要对莎莎进行测谎。担心漏馅,莎莎改口。说新房的主要交易都是由陈某母子和自己一起做的,包括看房、交易等都亲自到场。虽然签字是本人所签,但房款却是陈某母子所支付。自己只支付过3至4万元。然后,莎莎话锋一转:“所有房款,陈某母子曾经表示是送给自己的”。原因是双方在恋爱期间,陈某有过错,所以作为补偿将钱送给本人。现在想想,既然恋爱不成,这些钱应该归还。然而,房子是本人购买也是事实,故产权应确定为莎莎。

  陈某母子对莎莎所出过3至4万元费用的陈述断然予以否认,称所有房款及费用都由自己支付,同时对莎莎的其余陈述也均不予认可。

  女方贡献较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母子及莎莎出于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在陈某和莎莎恋爱期间出资购买新房,故房屋原则上应为三方共有。不能因房屋产权登记在莎莎一人名下,而归莎莎所有。现两人的恋爱关系已终止,陈某母子要求明确所有权并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述房屋的分割,因双方没有相关协议,故应当从双方的出资情况及合理照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来确定各自份额。鉴于房屋的实际出资方为陈某母子,又陈某母子更需要上述房屋,故可归陈某母子所有。关于莎莎应当享有的份额,应从购房款实际出资由陈某母子筹集,以莎莎名义所贷款本息也都由陈某母子实际归还等情况综合考虑。因莎莎对房屋的贡献较小,且在诉讼期间存在虚构出资事实的情节等方面合理考虑确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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